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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指引
        • 2022-08-05 16:01: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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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主要的司法鉴定类别

        1、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2、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行为/法律能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4、法医物证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物证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各类生物检材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物证鉴定包括个体识别,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以及与非人源生物检材相关的其他法医物证鉴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体内外药毒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合成药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易制毒化学品鉴定,杀虫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金属毒物类鉴定,水溶性无机毒物类鉴定以及与毒物相关的其他法医毒物鉴定等。

        6、文书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7、痕迹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提取,并对其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8、微量物证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理化检验的原理、方法或专门知识,使用专门的分析仪器,对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中,物理性质包括物质的外观、重量、密度、力学性质、热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电磁学性质等;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可燃性、助燃性、稳定性、不稳定性、热稳定性、酸性、碱性、氧化性和还原性等;成分组成包括物质中所含有机物、无机物的种类和含量等。

        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金属和矿物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

        9、声像资料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三、司法鉴定如何进行?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和出具鉴定意见书几个环节。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业章。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四、目前在东莞可以进行哪些类别的司法鉴定?

        在东莞可以进行以下类别的司法鉴定: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文书、痕迹、声像资料。

        五、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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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哪些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七、哪些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八、哪些情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九、哪些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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